詹某驾驶其丈夫邹某所有的轿车由停车场驶入道路未注意避让黄某驾驶的小客车,造成两车相撞,致使小客车受到损坏,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詹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詹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发生上述事故时没有投保交强险,原审法院审理认为,詹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肇事车辆在发生上述事故时没有投保交强险,故黄某在本次事故中受到的损失应当由詹某赔偿,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邹某作为上述车辆的车主及詹某的丈夫,其应当对詹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后,詹某和邹某均不服上述判决,共同提起了上诉,认为虽然双方是夫妻关系,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为侵权责任,是詹某个人行为,与邹某无关,产生的债务亦为詹某的个人债务,不应当判决两人之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邹某作为詹某驾驶车辆的所有人,其对本次事故损害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邹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邹某与詹某是夫妻关系,詹某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车辆,其家庭成员会因此获得收益。据此,原审法院判决邹某对詹某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因此驳回了詹某和邹某的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