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提要:
黎家四姐妹(以下称大姐、二姐、三姐、四姐)父母均先后逝世,均没有留下遗嘱。母亲在1999年逝世后留下某村经济合作社股份30股,姐妹四人每年由大姐将股权分红取出,四姐妹在新年吃饭之际将分红均分。直到2017年2月28日,四姐妹签订《协议书》,协商一致将股份30股由四人各自继承7.5股,四人签字即生效。随后,二姐、三姐、四姐在2019年6月28日向法院起诉,请求均等分割母亲在某村经济合作社股份30股,并要求大姐返还1999年至2016年期间侵吞的部分分红。大姐抗辩该期间分红已全部分完,而且其三人主张早已超过诉讼时效。
二、案件裁判要点及简析:
本案当中,关于股份分割均无异议,而二姐、三姐、四姐主张关于1999年至2016年期间股权分配款项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成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三人代理律师声称,1999年至2016年期间一直有进行分红遗产分配,而且在2017年2月28日签订《协议书》才知晓权利被侵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直至起诉之日,尚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本人作为大姐的代理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虽规定诉讼时效为三年,但也明确规定了若法律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三、判决结果:
驳回三人要求大姐返还关于1999年至2016年期间股权分配款项的诉讼请求。
四、结语: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生效实施后,关于民事权利的保护请求的诉讼时效普遍由二年调整为三年,但请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除了规定三年的诉讼时效外,还明确强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故《继承法》当中关于继承权的规定为二年,应直接适用继承法的规定。所以对于自身的民事权利的保护时效上,应多谨慎留意该权利是否有其他法律规定设限,以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