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我们
01- 关于理恒
理恒介绍理恒荣誉 业绩动态理恒案例 律所环境
02- 服务领域
03- 专业人员
04- 理恒动态
05- 加入理恒
06- 联系我们
广东理恒律师事务所

律所环境

金融与赔偿案例
 当前位置:广东理恒律师事务所 > 金融与赔偿案例

黄某诉彭某、刘某无因管理纠纷案

作者:广东理恒律师事务 来源:广东理恒律师事务所公众 时间:2023-10-30

彭某在黄某介绍帮助下,在信用社贷款20000元。同年7月,彭某与刘某登记离婚后离开了借款所在地。黄某在信用社的催讨下,代被告彭某偿还了该笔借款及利息,共计20266元,后黄某向彭某、刘某催讨无果,形成纠纷。

法院审理认为,彭某与信用社为借贷合同关系,黄某在彭某离开借贷所在地后,为了彭某的利益,代其偿还了该笔借款及利息。此种情况下,彭某与信用社的合同之债因他人的代为履行归于消灭。黄某自愿代彭某偿还前述借款及利息,彭某由此取得利益,两者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黄某为彭某代为清偿债务20266元,此即为黄某作为无因管理人为管理行为之所负债务(损失),故彭某应偿还黄某20266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庭审中,刘某未提供除外情形的证据,故其提出的彭某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彭某前述无因管理之债,应按彭某、刘某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处理。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