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某诉欧某、冯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作者:广东理恒律师事务 来源:广东理恒律师事务所公众 时间:2023-10-30
罗某与容某曾有过交易,欠容某250000元,后罗某委托阳某将所欠容某的25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给欧某,法院认定,欧某收取的案涉2500O0元为容某应收的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基于欧某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了250000元,客观上造成了容某相应的财产减少损失,其应将该不当利益返还给容某。至于冯某应否承担返还义务的问题,由于该不当得利发生在欧某与冯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欧某、冯某未能举证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故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而且欧某若能够取得的该财产,依法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涉案的债务亦应由两人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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