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之兄邓某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向熊某借款20000元未还,熊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邓某某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后邓某某因病死亡,留有房屋一套。邓某系邓某某的亲弟弟和唯一法定继承人。法院通知邓某作出是否承担诉讼的书面意思表示,邓某作出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法院认为邓某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对自已民事权利的处分,依法对此笔债务没有偿还义务,驳回了熊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熊某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邓某虽然在诉讼中已向法院表示放弃继承权利,但在遗产处理前放弃继承的行为,该行为还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不能产生约束力。邓某作为邓某某唯一的继承人,虽在遗产处理前表示放弃继承,但仍应作为邓某某的遗产管理人,并应承担以其所管理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责任,撤销了原判决,改判邓某以邓某某遗留的房产价值为限偿还邓某某生前所欠熊某的借款和利息。